English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1998-08-1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李佳路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通知强调,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通知要求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

国务院的通知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